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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杯365bet_365bet娱乐场投注_365bater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22-09-26 19:07:44  信息发布人: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世界杯365bet_365bet娱乐场投注_365bater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行政执法服务办事指南

         

            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
               (一)登记立案。劳动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经过核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处理。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决定。在处理决定做出前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制作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五)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程序: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在制作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其程序是: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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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办程序
               登记立案: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并经过审查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有违法事实的,应当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做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处理: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劳动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2、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应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证据不足的应由原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自退回之日起15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4、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5、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作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并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有罚款项目的,应由被处罚单位持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的部门缴纳罚款。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对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送达: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的工作原则: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社会和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方式: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巡视监察、专项监察、劳动保障年检和群众举报案件专查等工作方式。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的权利:
               1、根据监察活动需要,可以随时进入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检查劳动场所;
               3、向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或《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据实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做出书面答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的义务:
               1、秉公执法,忠于职守;
               2、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3、为举报者保密。

                 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时的权利: 
               1、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不够法定人数和不能提供《监察证》的人员,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2、对检查出的问题,用人单位有权申辩和解释。
               3、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到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时的义务: 
               1、对合法执行公务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用人单位必须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有关情况,提供所需资料,陪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到生产(经营)现场检查。
               2、对查出的违法违章事实,用人单位应提供证据,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要在调查笔录上签字。
               3、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应认真履行。

           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时应提供的材料: 
          1、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附件、劳动关系台帐;
          2、招(聘)用职工的有关材料;
          3、工资统计台帐及工资发放表;
          4、养老、失业等有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5、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就业审批表、就业证;
          6、用单位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7、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举报的形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可通过以下三种形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1、电话举报;
          2、寄送书面材料举报;
          3、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直接陈述。
               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受理举报案件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和电话;
          2、被举报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3、一般应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进行举报(附有关证明材料)。
          投诉举报注意事项:

        一、举报、投诉人必须据实提供被举报、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具体情况等内容。
          1、投诉要求投诉人实名投诉并提交身份证和基本证据。
           2、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填写投诉文书,受理投诉举报接待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二、投诉文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三、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立案后60个工作日完成。
          1.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2.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范围;
          3.属于世界杯365bet_365bet娱乐场投注_365bater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
          四、经审核,举报、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超过2年时限的,劳动保障监察不在受理;
          2.举报、投诉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的,告知向有关部门反映,劳动保障监察不在受理;
           3.举报、投诉的单位不属于本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告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本区劳动保障监察不在受理;
           4.举报、投诉没有明确的单位名称、地址或电话,没有具体的违法违规事实的,要求其补充明确;举报、投诉人不能补充明确的,留存备查;
           5. 投诉人缺乏必要的身份证或基本证据的,要求其补充提供;
           6. 投诉人已经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告知按仲裁或诉讼程序办理,劳动保障监察不在受理。
          五、举报人实名举报、留有确切地址或电话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为其保密。应投诉人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其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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