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正文 |
《减税降费助企发展政策解读》(五)——促进产业发展类 |
发布时间: 2021-09-03 17:42:20 信息发布人: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
31.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32.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33.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 优惠内容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中国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34.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35.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免征、减征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享受主体 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36.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37.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享受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38.扩大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范围 享受主体 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