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正文 |
《减税降费助企发展政策解读》(四)——结构性减税类 |
发布时间: 2021-09-03 17:41:43 信息发布人: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
25.降低增值税税率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将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将至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6.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7.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8.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扣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29.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30.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 新《个人所得税法》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