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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发布时间: 2022-11-21 16:06:53  信息发布人: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附件

        保定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免罚事项名称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

         

         

         

         

         

         

         

        1

         

         

         

         

        对建设单位

        未依法备案

        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登记

        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备案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的规   定处罚:

          (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由县级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责令备案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

        记表,在检查之日起5

        日内完成备案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   备案

         

         

         

         

         

         

         

        2

         

         

        对未按规定

        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擅自

        开工建设的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   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 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 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   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 目,未按时编制,但处 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   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

        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无污染物产生                  5.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 复原状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 罚:

          ( 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 ,擅自开工建设;

          (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擅自开工建设;

        4.《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   ,   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对未经验收的 建设项目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 等行为的处罚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只含本规定中对未经验收的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已审批 ,配套建

        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措

        施) 已按环评要求建设

        完成并正常运行 ,已依

        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污

        染物达标排放,未经验

        收的建设项目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后 ,在调试

        运行12个月内仍未验

        收,经责令改正后按规

        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

        收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污染物达标排放              5.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6.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 要求完成验收

         


         

         

         

         

         

         

         

        4

         

        对建设项目投

        产时未经验收

        ,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

        他责任人员的

        处罚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只含本规定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

        建设项目投产时未经

        验收 ,配套建设的环保

        设施已按照环评建设

        完成并正常运行 ,污染

        物达标排放,被检查发

        现后主动停止生产 ,积

        极推进整改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责任人员免予处罚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污染物达标排放          5.被检查后主动停止生产 6.积极推进整改

         

         

         

         

         

        5

         

         

         

        对应当填报排

        污登记表没有

        填报行为的处

        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 填报排污信息的   ,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污染物产生量 、排放量

        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

        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

        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

        填报 ,在检查之日起5

        日内完成填报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污染物产生量   、排放量和   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5.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   填报

         

         

         

        6

        对应当重新申

        请取得排污许

        可证 ,未重新

        申请取得排污

        许可证排放污

        染物行为的处

        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或者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 ,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 、关闭:

          ( 四 ) 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 放污染物。

        环境保护设施升级改

        造项目实施后,未依法

        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

        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经

        责令限期改正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环境保护设施升级改造后 更符合环境保护政策要求的

         

         

         

        7

        对未按规定时 间要求提交执   行报告、未及 时开展自行监 测行为的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由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

          (五)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由生态环境主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企业,未按规定时间要

        求提交执行报告 、未及

        时开展自行监测,检查

        发现后企业限期主动

        完成整改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检查发现后企业限期主动 完成整改的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三)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8

         

         

        对未按照规定

        和监测规范设

        置监测点位和

        采样监测平台

        ,或者排放口

        设置 、排放口

        标识设置不规

        范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五)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 令停产整治:

          ( 一 )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

        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

        样监测平台,或者排放

        口设置 、排放口标识设

        置不规范的,经责令改

        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9

         

         

         

         

         

         

        对未按规定安

        装、使用自动

        监测设备或未

        与生态环境部

        门联网行为的

        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 四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二)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未按规定安装 、使用自

        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

        态环境部门联网,但已

        按要求开展自行手工

        监测,且污染物达标排

        放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已按要求开展自行手工监 测

        5.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三) 未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 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5.《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 的 ,责令停产整治:

          (二) 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   、监控等设备或者未按照   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6.《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 一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监控设备联网的;

        7.《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被确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  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工停产整治:

          ( 一 ) 未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10

         

         

        对未按规定收

        集焊烟的行政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

          (五) 钢铁 、建材 、有色金属 、石油 、化工 、制药 、矿产开采等企业 ,未 采取集中收集处理 、密闭 、围挡 、遮盖 、清扫 、洒水等措施 ,控制 、减少粉尘 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未使用焊烟收集处理

        设施 ,首次发现 ,焊机

        不超过4台 ,经现场检

        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首次发现

        5.焊机不超过4台

         

         

        11

         

        对未建立固体

        废物管理台账

        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八)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

        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

        管理台账 ,检查发现后

        企业限期主动完成整

        改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检查发现后企业限期主动 完成整改的

         

         

         

        12

         

         

        对未设置或未

        规范设置危险

        废物识别标志

        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 ,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

        款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责令停   业或者关闭:

          ( 一 )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有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 、第五项 、第六项 、第七项 、第八项 、第九项 、第 十二项 、第十三项行为之一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

        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

        行为 ,经现场检查指出

        后立即改正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3

         

         

        对不规范贮存

        危险废物行为

        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 ,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责令停业或 者关闭:

          (六)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 、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 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 、第五项 、第六项 、第七项 、第八项 、第九项 、第十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数量小于0.1吨或危险 废物独立包装小于等

        于2个的 ,经现场检查

        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 污染外环境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数量小于0.1吨或危险废物 独立包装小于等于2个的


         

         

         



        二项 、第十三项行为之一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只含本规定中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处罚)




         

         

         

         

         

        14

         

         

        未按照规定建

        立、保存环境

        管理台账或者

        台账记录内容

        不完整行为的

        处罚

        1.《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 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录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   ,  由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 停产整治。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

        据不全,但按照要求有

        记录 ,经现场检查指出

        立即改正,并自整改之

        日起按照规范要求记

        录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按要求有记录的              5. 自整改之日起按照规范要 求记录的

         

         

         

         

         

        15

         

         

        对未按规定开 展突发环境事   件风险评估、 环境安全隐患 排查治理等工 作的行政处罚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 ,确定风险等级的;

        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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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 ,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未按照规定开展突发 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

        理 、应急预案备案 、应

        急培训 、储备必要的环

        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及

        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

        关信息 ,且3年内未发

        生突发环境事件,经责

        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

        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 件的

         

         

         

        16

        对重点排污单

        位等不公开或

        者不如实公开

        环境信息的行

        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 ,  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   ,处以罚款 ,并予以公告。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

        息未按规定时限公开  或公开内容不全,或排

        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

        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  排放信息,按要求及时 完成整改的 (不含公开

        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   (    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七)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3.《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第四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四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公开。逾期不公开的 ,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4.《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公开,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17

         

         

        对易产生扬尘

        的物料未按规

        定采取抑尘措

        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按照职责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工整 治或者停业整治:

          ( 一 )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 、煤灰 、水泥 、石灰 、石膏 、砂土等易产生 扬尘的物料的;

          (二)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 挡 ,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 按规定采取抑尘措施,   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

        成整改的

         

         

         

         

        首违免罚

         

         

        1.3个月内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18

         

         

         

        对超过污染物

        排放标准排放

        污染物的行政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 、关闭:

          (二)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只含本规定中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

        排放污染物 ,常规污染

        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

        于等于0.1倍 ,或者pH

        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

        于10的或者噪声超标

        在3分贝以内   ,24小时

        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

        放的

         

         

         

         

         

        首违免罚

        1.3个月内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  数小于等于0.1倍,或者pH值 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的    或者噪声超标在3分贝以内  5.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  排放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受到罚款处罚 ,被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 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只含本规定中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 、关闭:

          (二)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水污染物的;

          (只含本规定中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4.《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 令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 ,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 、关闭:

          ( 一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 污染物的;

          ( 只含本规定中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19

         

        对违反挥发性

        有机物治理相

        关规定的行政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 一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 中进行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

        动,应当密闭而未密闭

        ,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

        即改正的

         

         

         

        首违免罚

         

        1.3个月内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 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 一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 中进行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20

         

         

         

         

         

         

         

         

         

         

         

        对未保证监测

        设备正常运行

        行为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 四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 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二)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自动监测设备故障超6

        个小时,按规定正常运

        营维护但未采取手工

        监测 ,经责令改正后及

        时改正,且污染物达标

        排放的

         

         

         

         

         

         

         

         

         

         

         

         

        首违免罚

         

         

         

         

         

         

         

         

         

        1.3个月内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污染物达标排放

        5.按规定正常运营维护

         


         

         

         



        门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

          (三) 未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 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5.《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 的 ,责令停产整治:

          (二) 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   、监控等设备或者未按照   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6.《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二) 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

        7.《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被确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  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工停产整治:

          ( 一 ) 未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21

        对不正常运行

        污染防治设施

        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

        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

        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24

        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

        取停 、限产措施减少污

         

        首违免罚

        1.3个月内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 利用渗井、渗坑   、裂隙、溶洞 ,私设暗管 ,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 ,或 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只含本规定 中对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2.《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或者责令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 ,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三) 利用渗井、渗坑   、裂隙、溶洞 ,私设暗管 ,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 ,或 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只含本规定 中对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三)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只含本规定中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受到罚 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 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 通过偷排、偷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只含本规定中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5.《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  尚不构成犯

        染物排放,且已联网的

        在线监控企业日均值

        未超标的


        5.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 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6.已联网的在线监控企业日 均值未超标的

         


         

         

         



        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的规定处以拘留:

          (二) 通过暗管   、渗井 、渗坑 、灌注或者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 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只含本规定中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22

         

        对未按规范记

        录危险废物管

        理纸质台账行

        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 ,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责令停业或 者关闭:

          (十三)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未按规范记录危险废

        物管理纸质台账,但已

        按要求在河北省固体

        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

        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

        类、产生量   、流向 、贮

        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且当日改正的

         

         

         

        首违免罚

        1.3个月内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已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5.当日改正的

         

         

        23

         

        对未按规定贮

        存工业固体废

        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 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贮存工业固

        体废物,经责令改正后

        及时完成整改的

         

         

        首违免罚

         

        1.3个月内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24

         

         

         

         

         

        对超过污染物

        排放标准排放

        污染物的行政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 、关闭:

          (二)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只含本规定中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

         

         

         

        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

        排放污染物 ,常规污染

        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

        于等于0.2倍,或者噪声

        超标在5分贝以内 ,24

        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

        标排放的

         

         

         

         

         

         

         

        首违免罚

         

         

        1.6个月内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  于等于0.2倍 ,或者噪声超标 在5分贝以内                        5.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  排放的

         


         

         

         



        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受到罚款处罚   ,被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只含本规定中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 、关闭:

          (二)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水污染物的;

          (只含本规定中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4.《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 令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 ,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 、关闭:

          ( 一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 污染物的;

          ( 只含本规定中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25

         

         

         

        对超过污染物

        排放标准排放

        污染物的行政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 、关闭:

          (二)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只含本规定中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2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的 


         

        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

        排放污染物 ,常规污染

        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

        于等于0.3倍,24小时内

        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

        。

         

         

         

         

         

        首违免罚

         

        1.1年内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 于等于0.3倍                       5.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 排放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 、关闭 。受到罚款处罚 ,被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   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只含本规定中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 、关闭:

          (二)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水污染物的;

          (只含本规定中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4.《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 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 、关闭:

          ( 一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 污染物的;

          ( 只含本规定中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备注:本清单未提及的其他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可以通过集体讨论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裁量标准》规定 ,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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