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利用渗井、渗坑 、裂隙、溶洞 ,私设暗管 ,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 ,或 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只含本规定 中对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2.《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或者责令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 ,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三) 利用渗井、渗坑 、裂隙、溶洞 ,私设暗管 ,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 ,或 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只含本规定 中对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三)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只含本规定中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受到罚 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 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 通过偷排、偷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只含本规定中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5.《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 尚不构成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