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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发布时间: 2022-11-21 09:40:29  信息发布人: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首违免罚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2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首违免罚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首违免罚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4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首违免罚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5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首违免罚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6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首违免罚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7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二条。

        首违免罚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8

        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二条。

        首违免罚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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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的行为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二条。

        首违免罚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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