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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局关于下放第二批行政处罚事项
        发布时间: 2023-02-16 16:21:51  信息发布人: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第二批拟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46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38项)

        1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2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3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4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5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年)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

        6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7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8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

        9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

        10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采挖树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置、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第五十一条

        11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六十六条

        12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 第714号)第五十七条

        13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 第714号)第五十八条

        14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 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

        15

        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 666号)第四十六条

        16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 583号)第四十五条

        17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2014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18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试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四条

        19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条

        20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

        2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 正)第九十九条

        22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 正)第一百零五条

        23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 正)第九十一条

        24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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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事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号)第二十六条

        2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条

        26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27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28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29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八)项

        30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 改)第九十二条

        31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2015年修 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32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33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
          36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34

        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35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36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37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714号)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38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二、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8项)

        39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

        40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41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42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43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44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45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46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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