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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市世界杯365bet_365bet娱乐场投注_365bater区执法局轻微违法包容免罚清单
        发布时间: 2022-11-21 09:19:43  信息发布人: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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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

        1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3

        对建设单位未将不需要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4

        对出租单位在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八条第()项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㈠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5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㈠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㈡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㈢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㈠、㈡、㈢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6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7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8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9

        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0

        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1

        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2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3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4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5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6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7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行为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8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9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处罚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0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1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2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第三款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3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4

        对随地吐痰、便溺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随地吐痰、便溺;

        违反前款第……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5

        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违反前款……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6

        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违反前款第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7

        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违反前款第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8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违反前款第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9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30

        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31

        对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因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32

        对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有安全隐患的,未加固或者拆除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33

        对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未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34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35

        对大型户外广告未按照批准内容设置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36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37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38

        对出现违反城市施工现场作业规定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三)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六)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39

        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未按规定清运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责任区内的粪便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的,对负责清理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的,按每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40

        对责任区内的积雪,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41

        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擅自处理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由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不得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42

        对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除外。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每只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43

        对市区饲养的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除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在市区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及时清除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44

        对影响环境卫生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45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违反本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46

        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47

        对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影响城市市容的处罚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影响城市市容的。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48

        对放置物品占用盲道、影响通行的处罚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放置物品占用盲道、影响通行的。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49

        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乱倒污水,乱丢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随地吐痰的,责令改正,处十元罚款;乱丢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二十元罚款;便溺的处三十元罚款;乱倒污水,乱丢有毒有害物品,从事非法张贴、涂写、刻画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焚烧物品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和加工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50

        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从事非法张贴、涂写、刻画活动的处罚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随地吐痰的,责令改正,处十元罚款;乱丢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二十元罚款;便溺的处三十元罚款;乱倒污水,乱丢有毒有害物品,从事非法张贴、涂写、刻画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焚烧物品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和加工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51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52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53

        对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六)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54

        对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九)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55

        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二)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56

        对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五)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57

        对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七)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58

        对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处罚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59

        对户外公共场所,违反政府规定,无证、无照经营的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60

        对设置人陈旧损毁、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处罚

        《保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设置人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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