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 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的罚款。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 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罚款。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情节严重。 | 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罚款。 |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 工程预算在500万以下的; | 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的罚款。 |
工程预算在1000万以下的; | 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罚款。 |
工程预算在1000万以上的; | 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罚款。 |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擅自修改图纸的。 | 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的罚款。 |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 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罚款。 |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具有应予从重处罚情形。 | 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罚款。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城市道路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 |
擅自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5%的罚款。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具有应予从重处罚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的罚款。 |
对未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三环以外区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环以内区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环以内区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三环以外区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环以内区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环以内区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三环以外区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环以内区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环以内区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三环以外区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环以内区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环以内区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三环以外区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环以内区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环以内区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三环以外区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环以内区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环以内区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背街小巷区域内,建立围挡未施工的或擅自占用城市道路10平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3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支线城市道路上,建立围挡未施工的或擅自占用城市道路10平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主干道城市道路上,建立围挡未施工的或擅自占用城市道路10平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7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背街小巷区域内。建立围挡并在基础施工阶段的或顶管铺管施工前或擅自占用城市道路10平米以上、50平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支线城市道路上,建立围挡并在基础施工阶段的或顶管铺管施工前或擅自占用城市道路10平米以上、50平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2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主干道城市道路上,建立围挡并在基础施工阶段的或顶管铺管施工前或擅自占用城市道路10平米以上、50平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4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背街小巷区域内,建立围挡并大面积动工的或开始顶管铺管施工的或擅自占用城市道路50平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6万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支线城市道路上,建立围挡并大面积动工的或开始顶管铺管施工的或擅自占用城市道路50平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8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主干道城市道路上,建立围挡并大面积动工的或开始顶管铺管施工的或擅自占用城市道路50平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三环以外区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环以内区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环以内区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三环以外区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环以内区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环以内区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三环以外区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环以内区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环以内区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 架设B级次高压(0.4-0.8MPa)煤气管道或者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架设A级次高压(0.8-1.6MPa)煤气管道或者15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架设高压(1.6-4.0MPa)煤气管道或者35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背街小巷)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支线道路)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主干道路)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 未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计划实施桥梁养护维修。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编制中长期规划实施桥梁养护维修。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的罚款。 |
未经批准实施桥梁养护维修。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的罚款。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 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陈旧不够清晰。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的罚款。 |
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标志缺失。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的罚款。 |
未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的罚款。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 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非支线、干线道路)进行检测评估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支线道路)进行检测评估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主干道路)进行检测评估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的罚款。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 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非支线、干线道路)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支线道路)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主干道路)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的罚款。 |
城对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 未按照规定城市桥梁(非支线、干线道路)进行养护维修。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城市桥梁(支线道路)进行养护维修。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城市桥梁(主干道路)进行养护维修。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的罚款。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擅自在城市桥梁(非支线、干线道路)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擅自在城市桥梁(支线道路)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擅自在城市桥梁(主干道路)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 擅自在城市桥梁(非支线、干线道路)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的罚款。 |
擅自在城市桥梁(支线道路)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的罚款。 |
擅自在城市桥梁(主干道路)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的罚款。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未经批准经过城市桥梁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未经批准经过城市桥梁(非支线、干线道路)。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未经批准经过城市桥梁(支线道路)。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未经批准经过城市桥梁(主干道路)。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违反桥梁检测评估报告,不依规进行处置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着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 违反桥梁(非支线、干线道路)检测评估报告,不依规进行处置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桥梁(支线道路)检测评估报告,不依规进行处置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桥梁(主干道路)检测评估报告,不依规进行处置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
逾期3个月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
逾期6个月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