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
1 |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的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且医保基金损失在三千元以下。 2.及时改正并退还损失医保基金。 3.不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 4.积极配合检查,或主动供述医保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线索问题。 |
2 |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且医保基金损失在三千元以下。 2.及时改正并退还损失医保基金。 3.不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 4.积极配合检查,或主动供述医保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线索问题。 |
3 | 对定点医药机构“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且医保基金损失在三千元以下。 2.及时改正并退还损失医保基金。 3.不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 4.积极配合检查,或主动供述医保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线索问题。 |
4 | 对定点医药机构“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且医保基金损失在三千元以下。 2.及时改正并退还损失医保基金。 3.不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 4.积极配合检查,或主动供述医保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线索问题。 |
5 | 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四十一条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且医保基金损失在二百元以下。 2.及时改正并退还损失医保基金。 3.不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 4.积极配合检查,或主动供述医保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线索问题。 |
6 | 对个人“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四十一条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且医保基金损失在二百元以下。 2.及时改正并退还损失医保基金。 3.不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 4.积极配合检查,或主动供述医保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线索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