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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发布时间: 2022-12-07 10:51:08  信息发布人: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保定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的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且医保基金损失在三千元以下。
        2.及时改正并退还损失医保基金。
        3.不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
        4.积极配合检查,或主动供述医保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线索问题。

        2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且医保基金损失在三千元以下。
        2.及时改正并退还损失医保基金。
        3.不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
        4.积极配合检查,或主动供述医保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线索问题。

        3

        对定点医药机构“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且医保基金损失在三千元以下。
        2.及时改正并退还损失医保基金。
        3.不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
        4.积极配合检查,或主动供述医保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线索问题。

        4

        对定点医药机构“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且医保基金损失在三千元以下。
        2.及时改正并退还损失医保基金。
        3.不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
        4.积极配合检查,或主动供述医保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线索问题。

        5

        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四十一条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且医保基金损失在二百元以下。
        2.及时改正并退还损失医保基金。
        3.不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
        4.积极配合检查,或主动供述医保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线索问题。

        6

        对个人“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四十一条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且医保基金损失在二百元以下。
        2.及时改正并退还损失医保基金。
        3.不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
        4.积极配合检查,或主动供述医保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线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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