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1 | 对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可以不予处罚。) |
2 | 对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保障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不属于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3 | 对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非固定物部分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20%且当场改正完毕的,可以不予处罚。) |
4 | 对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非固定物临时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情节轻微,当场改正完毕的,可以不予处罚。) |
5 | 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非固定物临时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完毕的,可以不予处罚。) |
6 | 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在非安全出口、消防救援窗或者排烟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情节轻微,当场改正完毕的,可以不予处罚。) |
7 | 对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非重点部位,行为人已主动认识错误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
8 | 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居民自家不慎造成火灾财产损失,但没有引起火灾蔓延也没有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害的,可以不予处罚。) |